受海南自貿港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超15%部分免征優惠 合理離島天數可算在183天內
前段時間,海南省財政廳等五部門聯合發布《關于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海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 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發展局公告2025年第24號,以下簡稱24號公告),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工作并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高端緊缺人才實行清單管理,其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超過15%的部分予以免征。
作為享受該稅收優惠的核心前提,納稅人一個納稅年度內(自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應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累計居住天數滿183天。不過,合理的離島出差、休假、學習培訓天數可計入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居住天數,實際居住天數不得少于90天。
誰能享受個稅優惠?
24號公告明確,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工作并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高端緊缺人才實行清單管理,其個人所得稅實際稅負超過15%的部分予以免征。
來源于海南自由貿易港的所得,是指高端緊缺人才從海南自由貿易港取得的綜合所得(包括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四項所得)、經營所得以及經海南省認定的人才補貼性所得,相應稅款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繳納。
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個人所得稅處處長李磊介紹,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南自由貿易港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高端緊缺人才清單管理辦法〉的通知》(瓊府〔2025〕43號),優惠政策適用對象為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工作的高端緊缺人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工作的高端緊缺人才,需要同時滿足身份資格、居住/行業補充條件、企業實質性運營的要求。其中,在身份資格方面,以下情形滿足其一即可:一是經海南省各級具有人才認定權限的部門單位認定的人才;二是一個納稅年度內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收入達到30萬元人民幣以上。
在居住/行業補充條件方面,一般情形下,人才需要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累計居住滿183天”。瓊府〔2025〕43號文件首次明確“合理的離島出差、休假、學習培訓天數可計入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居住天數”,同時設置在瓊“實際居住天數不得少于90天”的底線。海南省財政廳副廳長周正表示,此次優化并非將183天要求降低至90天,而是兼顧海南“島嶼經濟”特點,解決企業人員頻繁離島展業的核算難題。
特定情況下,針對航空航天、航運、海洋油氣勘探等行業,因職業特性需頻繁離島導致居住不滿183天的人員,瓊府〔2025〕43號文件也進行了優化,即需在滿足身份資格基礎上,一個納稅年度內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以單位職工身份連續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中國簽訂社會保障協定可免繳的國家人員除外)6個月以上(須包含本年度12月當月且不存在躉交、兩地繳納社會保險等情形),并與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注冊且實質性運營的企業或單位簽訂1年以上的勞動合同、聘用協議或可提供其他同等條件勞動人事關系證明材料的,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稅務部門提交申請并說明情況,經由海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通過后,可享受優惠政策。李磊提醒,政策嚴格要求人才所屬企業或單位需要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實質性運營”,且企業或單位的業務發展需與人才享受優惠情況相匹配。
值得關注的是,海南省認定的人才補貼性所得,將根據發放對象、發放方式,分別計入綜合所得或經營所得,以進一步增強政策吸引力。具體來說,與任職、受雇有關的,計入綜合所得;與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計入經營所得。
減免稅額如何計算?
??谑卸悇站謧€人所得稅科副科長劉星波介紹,根據納稅人身份(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和所得類型的不同,政策設定了差異化的計算方法,核心邏輯是“先算全額應納稅額,再按海南來源收入占比分攤優惠額度”。
居民個人綜合所得的減免稅額計算需要分三步進行:第一步,計算全年綜合所得應納稅額;第二步,按15%的稅負計算基準稅額;第三步,兩者差額乘以“海南來源綜合所得收入額÷全部綜合所得收入額”的比例,即為可享受的減免稅額。具體計算公式為:減免稅額=(綜合所得應納稅額-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海南自由貿易港綜合所得收入額÷綜合所得收入額。
以某科技公司高管王某為例,2024年其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取得工資薪金收入120萬元,在其他地區獲得工資30萬元,進行相關扣除后,全年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為130萬元。按常規計算,王某綜合所得應納稅額為1300000×45%-181920=403080(元);按15%稅負計算的稅額為1300000×15%=195000(元);海南收入占比為1200000÷(1200000+300000)×100%=80%。因此,王某可享受的減免稅額為(403080-195000)×80%=166464(元),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稅降至236616元。
經營所得的減免計算邏輯與綜合所得類似,但需要區分收入來源對應的應納稅所得額。具體計算公式為:減免稅額=(經營所得應納稅額-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海南自由貿易港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
劉星波提醒,對于同時取得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的納稅人,需要分別計算減免稅額;既有海南來源所得又有其他地區所得的,必須按收入比例準確分攤,避免超額享受優惠。
183天具體如何認定?
“居住天數的準確核算,直接關系到優惠資格的判定。”海南中翰紅日誠稅務所所長王書紅表示,政策優化后,183天的計算方法更加科學合理,既堅守政策底線又兼顧實際需求。根據最新規定,享受海南自由貿易港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高端緊缺人才,一個納稅年度內(自公歷1月1日至12月31日)應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累計居住天數滿183天,合理的離島出差、休假、學習培訓天數可計入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居住天數,實際居住天數不得少于90天。進入和離開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當天,均按1天計算居住天數。一個納稅年度內有多次進出的,合并累計計算。
對于實際在瓊居住滿90天但不足183天的納稅人,其因出差、休假、學習培訓等合理事由離島的天數可計入累計居住天數,但需要滿足三個條件:離島事由真實合理,有完備的企業審批手續,且能提供完整的進出島記錄。例如,海南省某高校教授陳某實際在瓊居住150天,全年因參加專業培訓累計離島40天,提供經任職受雇、生產經營企業或單位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并確認的培訓情況的個人承諾書及相關證明材料,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通過后,其累計居住天數可認定為190天。那么,陳某符合高端緊缺人才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居住天數的條件。
航空航天、航運、海洋油氣勘探等行業從業者因工作需要頻繁離島的,即使全年累計居住不滿183天,也可以在每年3月1日前,通過任職企業或單位向海南省電子稅務局提交《海南自由貿易港特定行業人員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申請表》,經審核后享受優惠。劉星波舉例說,某航空公司飛行員趙某2024年在瓊實際居住僅120天,但因執行國際航班任務離島150天,通過任職企業申請并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營商環境建設廳、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等審核通過后,可以被認定符合享受個人所得稅優惠居住天數的條件。
據記者了解,對實際居住滿90天但不滿183天的人員,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部門每年4月30日前會通過短信、電子稅務局等方式發出提醒。納稅人需要在6月30日前提交經任職受雇、生產經營企業或單位公示的個人承諾書及證明材料。稅務部門提醒,符合享惠條件的高端緊缺人才應在5年內保留與注冊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并實質性運營企業或單位簽訂的1年以上勞動合同或聘用協議等合法證明材料,以備核查。
對居住天數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在當年內通過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指定渠道提供相關補充材料,申請復核。劉星波提醒,符合條件的納稅人,應密切關注每年享惠人員資格認定與審核的窗口期,及時通過官方渠道了解最新政策要求,并按要求完整準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充分享受政策紅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