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轉讓方,單位需要繳納哪些稅費?
近期,多家上市公司發布回購與增持計劃公告,為資本市場注入了一針“強心劑”。據新華財經不完全統計,4月7日—4月10日,包括中國石化在內的185家A股上市公司宣布回購增持計劃,擬回購增持總金額上限合計逾700億元。這體現出上市公司積極應對市場變化、維護股東利益的責任擔當。那么,在回購、增持股票業務中,如果轉讓方為單位,將主要涉及哪些稅種的處理呢?
◎典型案例◎
A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首次公開募股的發行價為20元/股;2025年4月8日,審議通過了《關于公司回購股份方案的議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資金及金融機構股票回購專項貸款資金以集中競價和大宗交易方式,回購部分公司已在境內發行的人民幣普通股(A股)股票,全部用于后續實施公司及子公司核心團隊股權激勵或員工持股計劃。
2025年4月10日,一般納稅人B公司(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且沒有以前年度虧損,所在地為市區),將其持有的A公司100萬股新股限售股(實際成本價為10元/股),以40元/股的價格參與了A公司的股票回購計劃(暫不考慮其他交易事項和與交易相關的傭金、過戶費等費用,下同)。
◎增值稅及附加稅費◎
需要明確的是,作為轉讓方的“單位”,不僅僅指企業,還包括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在回購業務中,增值稅是需要重點處理的稅種之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在境內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單位和個人,在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計征增值稅,并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
單位將其持有的股改限售股、新股限售股、因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形成的限售股、因同時實施股權分置改革和重大資產重組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述股份在限售期內孳生的送、轉股在解禁流通后對外轉讓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等政策規定,分別以上市公司完成股權分置改革后股票復牌首日的開盤價、該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開發行(IPO)的發行價、上市公司因重大資產重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為買入價和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開盤價為買入價。
此外,在重大資產重組前已經暫停上市的,以上市公司完成資產重組后股票恢復上市首日的開盤價為買入價。如果單位將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對外轉讓,按照上述規定確定的買入價,低于該單位取得限售股的實際成本價的,以實際成本價為買入價計算繳納增值稅。
無償轉讓股票時,轉出方以該股票的買入價為賣出價,在轉入方將上述股票再轉讓時,以原轉出方的賣出價為買入價計算繳納增值稅。此外,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與地方教育附加,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案例中,B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照賣出價4000萬元扣除買入價2000萬元后的余額為銷售額,繳納該項轉讓業務的增值稅(4000-2000)÷(1+6%)×6%=113.21(萬元);繳納該項轉讓業務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與地方教育附加113.21×(7%+3%+2%)=13.59(萬元)。
筆者提醒,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等政策規定,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稅納稅人。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免征增值稅。
◎所得稅◎
除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外,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單位轉讓上市公司股票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其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轉讓財產收入)。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這一財產形式時,投資資產的成本準予扣除,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案例中,B公司作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繳納企業所得稅(4000-113.21-2-13.59-100×10)×25%=717.8(萬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合伙企業轉讓上市公司股票,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等政策規定,合伙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稅”的原則,以每一個合伙人為納稅義務人。合伙企業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是個人獨資企業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則以投資者為納稅義務人,按照“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進行證券交易的單位和個人,在證券交易完成的當日,以成交金額的1‰對出讓方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不對受讓方征收。證券交易無轉讓價格的,按照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時該證券前一個交易日收盤價計算確定計稅依據;無收盤價的,按照證券面值計算確定計稅依據?!敦斦俊《悇湛偩株P于減半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39號)進一步明確,自2023年8月28日起,實施減半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的優惠政策。
案例中,B公司參與A公司的股票回購計劃,應當以成交金額4000萬元為計稅依據,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4000×1‰×50%=2(萬元),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扣繳義務人,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按周申報解繳稅款以及銀行結算的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