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據《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公布全文廢止或失效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廣東省地稅局公告[2017]5號”本文件作廢。
為規范辦稅流程,提高辦稅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結合廣東地方稅收實際,特制定《辦理涉稅事項業務規程(征管類)》,現予以發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辦理涉稅事項業務規程》(征管類)涉及的各類表單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2014年8月4日
辦理涉稅事項業務規程(征管類)
第一部分稅務登記
一、設立稅務登記
(一)業務描述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二)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3.《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十條;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稅務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1號)。
(三)納稅人需提交的資料
1.《稅務登記表》一式兩份;
2.按附表《辦理設立稅務登記應提供的資料和證件清單》提供與設立登記相關的資料和證件。
(四)辦理時限
資料齊全的,即時辦理。
(五)辦理流程
納稅人申報辦理→辦稅服務廳受理、發放稅務登記證。
(六)涉及的表證單書
《稅務登記表》
附表:
辦理設立稅務登記應提供的資料和證件清單
|
登記類型
證件、資料清單
|
單位納稅人稅務登記
|
個體納稅人稅務登記
|
臨時稅務登記
|
扣繳稅款登記
|
稅務登記(不發證)
|
|
1.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執業證件、有關部門批準設立文件)復印件一份;(應辦未辦營業執照的納稅人除外)
|
√
|
√
|
√
|
√
|
|
|
2.《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復印件一份(個體工商戶可不提供,如需到銀行開設基本賬戶,并且已在技術監督管理局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的個體工商戶必須提供,);
|
√
|
|
|
√
|
|
|
3.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的身份證件文件(如身份證、戶口簿、護照等)復印件一份;
|
√
|
√
|
√
|
√
|
√
|
|
4.有關章程、合同、協議書復印件一份;
|
√
|
|
|
|
|
|
5.投資方為自然人的,提供投資者居民身份證(外籍人士為其護照;港、澳、臺人士為其往來大陸通行證)等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一份;投資方為企業的,提供企業投資者地稅稅務登記證副本(非居民企業投資者則提供相關文件)復印件一份;
|
√
|
|
|
|
|
|
6.總機構地稅《稅務登記證》復印件一份(分支機構納稅人提供,合伙企業不用提供);
|
√
|
|
|
|
|
|
7.承包承租合同復印件一份(承包承租經營的納稅人提供);
|
|
|
√
|
|
|
|
8.承包承租人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一份(承包承租經營的納稅人提供);
|
|
|
√
|
|
|
|
9.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合同復印件一份(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非居民企業和非居民個人提供)。
|
|
|
√
|
|
|
二、變更稅務登記
(一)業務描述
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到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二)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
3.《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
(三)納稅人需提交的資料
1.《變更稅務登記表》一式兩份;
2.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執業證件、有關部門批準設立文件)及工商變更登記表(或工商變更登記核準通知書)復印件;(變更稅務登記內容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他執業證件、有關部門登記內容無關的除外)
3.地稅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4.變更法人(負責人或業主)的,提供居民身份證、護照(或戶口簿、臨時身份證;港、澳、臺人士往來大陸通行證)復印件;
5.變更合伙人、投資者,提供章程、資產轉讓合同或協議、股權轉讓合同或協議、新合伙人或投資者身份證件文件復印件,自然人股東股權轉讓還須提供完稅證明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如投資者為企業的,則需提供地方稅務登記證副本(非居民企業投資者須提供相關文件)復印件;
6.變更注冊資本的,提供章程、協議復印件;
7.變更組織機構統一代碼的,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復印件;
8.變更稅務登記內容與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他執業證件、有關部門登記內容無關的應提交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決議及有關證明、資料。
(四)辦理時限
資料齊全的,即時辦理。
(五)辦理流程
納稅人申報辦理→辦稅服務廳受理、領取結果(打印稅務登記證)。
(六)涉及的表證單書
《變更稅務登記表》
三、跨區變更稅務登記(遷出)
(一)業務描述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跨區變更,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跨區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辦理跨區變更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辦理跨區變更稅務登記手續。
(二)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
2.《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二十九條。
(三)納稅人需提交的資料
1.《變更稅務登記表》(一式兩份);
2. 變更后的營業執照或有關執業證件(副本)及工商變更登記表(或工商變更登記核準通知書)復印件;
3. 地稅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4.《發票領購簿》(領購地稅發票的業戶提供);
5.《發票繳銷驗銷登記表》一式兩份(領購地稅發票的業戶提供);
6.稅務機關開具的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已清繳證明。
(四)辦理時限
資料齊全的,即時辦理。
(五)辦理流程
納稅人申報辦理→遷出地辦稅服務廳受理、領取結果
(六)涉及的表證單書
1.《變更稅務登記表》
2.《發票繳銷驗銷登記表》
四、跨區變更稅務登記(遷入)
(一)業務描述
納稅人自跨區變更稅務登記(遷出)辦理完成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二)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
2.《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二十九條。
(三)納稅人需提交的資料
1.變更后的營業執照或有關執業證件原件;
2.在遷出地辦結的《變更稅務登記表》復印件。
(四)辦理時限
資料齊全的,即時辦理。
(五)辦理流程
納稅人申報辦理→遷入地辦稅服務廳打印稅務登記證
五、遺失補發稅務登記證件
(一)業務描述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并將納稅人的名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證件號碼、稅務登記證件有效期、發證機關名稱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二)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條;
2.《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三十九條。
(三)納稅人需提交的資料
1.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一式兩份);
2.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執業證件、有關部門批準設立文件)副本;
3.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一份。
(四)辦理時限
資料齊全的,即時辦理。
(五)辦理流程
納稅人提出申請→辦稅服務廳受理、領取結果(打印稅務登記證)。
(六)涉及的表證單書
《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報告表》
六、雙定戶停業
(一)業務描述
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在申報辦理停業登記時,應如實填寫停業登記表,說明停業理由、停業期限、停業前的納稅情況和發票的領、用、存情況,并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稅務機關應收存其稅務登記證件及副本、發票領購簿、未使用完的發票和其他稅務證件。
(二)主要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三)納稅人需提交的資料
1.《停業登記備案表》;
2.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3.《發票領購簿》(領購地稅發票的業戶提供);
4.《發票繳銷驗銷登記表》一式兩份(領購地稅發票的業戶提供)。
(四)辦理時限
資料齊全的,即時辦理。
(五)辦理流程
納稅人申報辦理→辦稅服務廳受理、領取結果。
(六)涉及的表證單書
1.《停業登記備案表》
2.《發票繳銷驗銷登記表》
七、雙定戶復業
(一)業務描述
納稅人應當于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復業登記,領回并啟用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簿及其停業前領購的發票。
(二)主要依據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二十六條。
(三)納稅人需提交的資料
1.業主(負責人)身份證件;
2.停業時報送的《停業登記備案表》。
(四)辦理時限
資料齊全的,即時辦理。
(五)辦理流程
納稅人申報辦理→辦稅服務廳受理、領取結果。
(六)涉及的表證單書
1.《停業登記備案表》
2.《復業單證領取表》
八、注銷稅務登記
(一)業務描述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納稅人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交相應證明文件和資料,結清應納稅款、多退(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二)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3.《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
4.關于印發《廣東省地方稅務局注銷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地稅辦發〔2007〕36號)。
(三)納稅人需提交的資料
1.稅務登記證(正副本);
2.《注銷稅務登記申請表》(一式兩份);
3.上級主管部門批文或股東會決議及其它有關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4.《發票領購簿》(領購地稅發票的業戶提供);
5.《發票繳銷驗銷登記表》一式兩份(領購地稅發票的業戶提供);
6.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許可證注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提供);
7.國稅注銷稅務登記通知書(增值稅納稅人注銷時提供);
8.中介機構出具的清算報告或企業自行清算報告(雙定戶及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除外);
9.《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企業所得稅由地稅部門征管的納稅人提供);
10.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發布的吊銷營業執照決定文件原件及復印件(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提供)。
(四)辦理時限
資料齊全的,辦理時限如下:
1.一般業戶注銷,30個工作日;
2.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注銷,20個工作日;
3.雙定戶注銷,1個工作日;
4.省級固定收入業戶注銷,35個工作日。
(五)辦理流程
納稅人申報辦理→辦稅服務廳受理→辦稅服務廳領取結果。
(六)涉及的表證單書
1.《注銷稅務登記申請表》
2.《發票繳銷驗銷登記表》
3.《注銷稅務登記通知書》
九、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一)業務描述
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以前,持稅務登記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并在外出經營活動續期、結束時,到稅務機關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續期、繳銷事項。
(二)主要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
2.《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
3.《關于進一步加強外出外來經營稅收管理的通知》(粵地稅發[2009]151號文)第三條。
(三)納稅人需提交的資料
1.開具
(1)《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開具申請表》(一式兩份);
(2)稅務登記證副本或稅務登記證副本首頁復印件;
(3)外出經營項目負責人身份證復印件;
(4)外出經營項目的合同、協議等資料復印件。
2.續期
(1)外出經營項目在省內(除深圳)的,憑到期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到機構所在地或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續期;
(2)外出經營項目在省外及深圳的,憑到期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到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續期。
3.繳銷
《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在省外(或深圳市)外出經營納稅人提供)
(四)辦理時限
1個工作日。
(五)辦理流程
納稅人提出申請→辦稅服務廳受理→納稅人到辦稅服務廳領取結果。
(六)涉及的表證單書
1.《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開具申請表》
2.《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十、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一)業務描述
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向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