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根據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公布現行有效、部分條款廢止或失效、全文廢止或失效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4號),本文件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自2011.10.14日起廢止。】
各市地方稅務局:
近年來,全省各級地稅部門在加強個人出租房屋稅收征管方面進行了積極有益的探索,總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經驗,促進了個人出租屋稅收收入的快速增長。但是個人房屋出租點多面廣,稅額小,隱蔽性強,征管難度大,稅務機關缺乏有效的信息來源渠道和控管手段,難以準確掌握個人房屋租賃的真實稅源。對個人出租房屋實行綜合治理,構建社會化協稅護稅網絡,挖掘稅源潛力,可以最大限度減少稅收流失。為切實加強個人出租房屋稅收管理,維護社會穩定,根據省委主要領導批示精神,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構筑個人出租房屋稅收征管的協稅護稅網絡
全省各級地稅機關要以學習貫徹省委主要領導關于加強個人出租屋稅收管理批示為契機,把握機遇,積極爭取當地黨政領導的重視和支持,加強與公安、工商、建設、國土、房管等部門緊密協作,建立由流動人 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代征個人房屋租賃稅收的制度和管理辦法,逐步完善個人出租屋稅收管理網絡,形成黨委、政府領導,各方面齊抓共管,社會綜合治稅的良好局面。
二、按綜合征收率征收個人出租住宅房屋稅收 根據《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廢止部分規范性文件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2年第1號”文本條自2011年11月1日廢止。
(一)為了便于征管,對個人出租住宅房屋應征收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和個人所得稅合并按綜合征收率進行計征。個人出租住宅房屋應繳的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仍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二)個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達1000元的,綜合征收率為4%。
個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的,綜合征收率為8%,其中:營業稅3%、城市維護建設稅0.21%、教育費附加0.09%、房產稅4%、個人所得稅0.7%。
個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綜合征收率為10%,其中:營業稅3%、城市維護建設稅0.21%、教育費附加0.09%、房產稅4%、個人所得稅2.7%。
外籍個人(包括港 、澳、臺同胞和華僑,下同)出租住宅房屋租金收入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外籍個人新建的房屋免征城市房地產稅3年。對外籍個人出租住宅房屋征稅時相應調減綜合征收率。
(三)按綜合征收率征收的稅款按下列比例拆分入庫:
個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未達1000元的:房產稅占100%。
個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含1000元),2000元以下的:營業稅占37.5%、城市維護建設稅占2.5%、教育費附加占1.25%、房產稅占50%、個人所得稅占8.75%。
個人出租住宅房屋月租金收入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營業稅占30%、城市維護建設稅占2%、教育費附加占1%、房產稅占40%、個人所得稅占27%。
外籍個人出租住宅房屋,相應的不分拆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符合政策減免城市房地產稅的,相應的不分拆房產稅。
三、合理確定個人出租住宅房屋的計稅依據
個人出租住宅房屋稅收的計稅依據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出租人應據實申報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不申報或者不如實申報租金收入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由稅務機關核定其計稅租金收入。各地參照國土房管部門對房屋出租分地段、分房屋結構核定租金標準參考價的辦法,核定每平方米計稅租金收入標準,并適時予以調整。
四、委托代征單位征收個人出租住宅房屋應納稅款
(一)各地稅務機關可委托鄉鎮、街道的“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中心”等出租屋管理部門(以下簡稱代征單位)代征個人出租住宅房屋應征的稅收。
(二)稅務機關應與代征單位簽定《委托代征稅款協議書》,并向代征單位頒發《委托代征稅款證書》。
代征單位應嚴格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嚴格依照《委托代征稅款協議書》規定的代征范圍、代征內容、權限以及期限進行稅款的代征代繳工作,認真履行代征義務,嚴格遵守《廣東省地方稅收委托代征管理辦法》,并指定有關人員為辦稅人員,辦稅人員在稅務機關的指導下專門負責具體的代征工作。辦稅人員的數量要滿足代征業務量的需要,確保代征工作順利開展。
(三)稅務機關應按5%的支付比例向財政部門編報代征手續費預算,并依據實際入庫的代征稅款向代征單位支付手續費。
五、個人按月申報繳納出租住宅房屋稅收
個人出租住宅房屋收訖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憑據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個人出租房屋稅收按月繳納,于月終后10日內申報納稅。逾期申報或不申報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六、大力宣傳個人出租屋稅收政策和征管辦法
個人出租屋稅收涉及千家萬戶,各級地稅部門采取多種方式,利用各種渠道開展個人出租屋稅收宣傳。個人出租屋稅收宣傳是2006年我省地稅系統稅收宣傳重點之一。省局和市局通過制作個人出租屋稅收宣傳提綱、宣傳片、召開新聞發布會等形式在報紙、電視、電臺、互聯網、地稅網站等媒體上進行宣傳,縣(市、區)、鄉鎮基層地稅機關通過張貼通告、舉辦現場咨詢會、印發宣傳資料、手冊等途徑,采取群眾喜聞樂見,通俗易懂的方式進行宣傳。通過宣傳,使廣大納稅人了解出租房屋要繳稅、繳多少稅、在何時、何地繳稅的各項規定,提高納稅人申報納稅的自覺性。
七、利用政府部門出租屋管理信息平臺共享信息資源
個人出租屋管理工作點多面廣,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大量信息的支撐。目前我省政府部門正在開發、完善出租屋管理的綜合信息系統。各級地稅部門要利用當地政府部門的信息平臺,將個人出租屋稅收代征系統整合到政府部門的綜合信息系統中,或協助政府出租屋管理部門共同開發稅收代征軟件,納稅人在辦理出租屋登記備案時,統一將出租人、承租人、租屋套(間)數、地址、面積、租期、租金及停租等資料數據一次性錄入,既可避免納稅人重復填寫表格,又可以使納稅業戶與登記業戶對碰,審核未申報完稅的出租屋主,實現出租屋信息共享,提高征管效能。
八、個人出租非住宅房屋仍按現行稅法有關規定執行。
本通知從2006年6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執行。
各地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加強個人出租房屋稅收征管的實施辦法,并報省地方稅務局備案。
二O O六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