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國家稅務局:
現將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按規定對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認定標準的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資格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國稅函〔2006〕103號)轉發給你們,市局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稅務分局(辦稅服務廳)應在2006年4月30日前,統計2005年度應稅銷售額達到一般納稅人條件但仍未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的納稅人(以下簡稱“達標未認定納稅人”)情況,并向達標未認定納稅人送達《責令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通知書》(附件1),通知其于2006年5月30日前到稅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手續。
根據省局文件精神,達標未認定納稅人包括稅務登記或定額軟件中從業人數超過8人(含8人)的個體工業戶。市局將從征管軟件提取數據下發參考名單,同時,各稅務分局(辦稅服務廳)也應對2005年銷售額達到認定標準但登記人數不足8人的個體工業戶進行實地核查,重點核實其工資表及社保情況,如發現業戶實際從業人員超過8人的,應敦促其辦理稅務登記變更,并納入達標認定業戶范圍。今后,對個體戶從業人員變動情況的核查工作應列入稅收管理員日常調查的工作內容。
二、對2005年度達標未認定納稅人未于2006年6月30日前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從2006年7月征收期起按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征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不得使用專用發票。具體操作如下:
(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管理崗(以下簡稱“認定管理崗”)通知稅種登記崗,將該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改為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將該納稅人申報方式置為上門申報方式。
(二)認定管理崗在CTAIS系統“征收內部協查組”錄入內部協查信息,通知申報征收崗強制按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通知發票用票管理崗不得為該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達標未認定納稅人每月必須采取直接上門申報方式報送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并按以 下公式填報并計算當期應納增值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增值稅適用稅率)
應納稅額=銷售額*增值稅適用稅率
三、達標未認定納稅人提出一般納稅人認定申請的,稅務分局(辦稅服務廳)應按照一般納稅人認定審批程序,層報區局審批同意后,從認定生效時間開始,對該納稅人按正常一般納稅人管理。
四、已認定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如存在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向稅務機關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等情況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條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1995〕015號)規定,應責令其限期整改,具體操作流程如下:
(一)認定管理崗填寫《暫停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審批表》(附件2),層報區局同意后,以稅務分局(辦稅服務廳)名義出具《暫停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通知書》(附件3),通知納稅人實行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間,納稅人不得領購、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整改期內取得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
(二)認定管理崗在CTAIS系統錄入內部協查信息,通知發票發售崗對該納稅人停止供應增值稅專用發票,并繳銷其未使用的專用發票;通知申報征收崗對該納稅人停止進項稅額抵扣。
五、已被暫停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納稅人應在整改執行期滿之前,填寫《恢復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申請審批表》(附件4)報稅務機關驗審。稅務分局(辦稅服務廳)審核后,層報區局審批,并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一)納稅人整改后,經驗收合格的,稅務分局(辦稅服務廳)出具《恢復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通知書》(附件5),從次月起恢復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同時,認定管理崗應通知發票發售崗恢復供應增值稅專用發票。認定管理崗應通知申報征收崗恢復納稅人的進項稅額抵扣權(納稅人整改期間取得的進項稅額,不得結轉到恢復一般納稅人資格后抵扣)。
(二)納稅人整改后驗收不合格的,稅務分局(辦稅服務廳)應出具《繼續暫停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通知書》(附件6),仍按本通知第四點規定處理。
六、已被暫停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納稅人在整改期滿后不提出復核申請的,稅務分局(辦稅服務廳)應繼續暫停其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仍按本通知第四點規定處理。
七、對達標未認定納稅人的認定清理工作將列入本年度市局執法檢查的項目范圍。
附件:1.責令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通知書
2.暫停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審批表
3.暫停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通知書
4.恢復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申請審批表
5.恢復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通知書
6.繼續暫停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通知書
二○○六年四月七日
關于按規定對年應稅銷售額超過認定標準的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資格有關問題的通知
粵國稅函〔2006〕103號
廣州、各地級市國家稅務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50號,省局以粵國稅辦轉字﹝2005)166號文轉發),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各級國稅機關要進一步提高認識,轉變觀念,采取有力措施,迅速督促達標小規模納稅人提出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并按有關規定做好認定工作。主管國稅機關必須在2006年6月底前完成自己管轄的已達標納稅人的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工作,不得拖延。
二、年應稅銷售額(包括出口貨物銷售額,不包括免稅銷售額,下同)超過《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納稅人,可在達到標準的次月,但最遲不超過次年一月底以前向稅務機關提出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稅務機關經過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要及時予以認定,從一般納稅人資格生效之日起按一般納稅人進行管理,在此以前按小規模納稅人管理。
三、各級國稅機關應督促納稅人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對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而會計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等不符合一般納稅人的管理要求的納稅人,應認定為一般納稅人,按增值稅適用稅率計征增值稅,但不得領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待其整改并達到稅務機關要求后,經國稅機關審核批準,符合一般納稅人認定條件后,予以供應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抵扣進項稅額。
上述“會計核算健全”是指能按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的要求正確核算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提供準確稅務資料”是指能準確填開發票,提供準確的進項扣稅憑證,如實反映其使用、抵扣和保管情況,準確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真實提供有關存貨的會計帳冊和實物盤點資料等。
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和《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對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且從業人員八人以上的工業小規模納稅人,不論其在工商部門登記的經濟性質如何,稅務機關應督促其申請一般納稅人認定,并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50號)有關規定執行。
五、有關認定操作規程的修改和完善詳見征管軟件升級說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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