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有關單位:
根據《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社會建設的決定》(粵發〔2011〕17號)精神及財政資金管理規定,為規范市級扶持社會組織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率,我局對《佛山市市級社會組織發展專項扶持資金管理辦法》(佛財社〔2013〕37號)進行修訂。經市政府批準,現將修訂后的《佛山市市級社會組織發展專項扶持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佛山市市級社會組織發展專項扶持資金管理辦法》(佛財社〔2013〕37號)自本文印發之日起廢止。
佛山市財政局
2018年1月17日
附件1
佛山市市級社會組織發展專項扶持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市級扶持社會組織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率,根據《中共廣東省委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社會建設的決定》(粵發〔2011〕17號)及財政資金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扶持社會組織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市財政設立用于扶持社會組織發展補助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組織,是指在市民政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
第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項目實施的效果確定扶持對象。市財政局會同市民政局綜合考慮社會組織當年計劃實施項目預期能夠對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產生的作用性、社會性和公益性等因素,決定扶持對象。
(二)以公平公正的方式評定扶持對象。對于專項資金的申請,由相關主管部門根據年度扶持方向,結合專家意見予以評定。
(三)以績效考核的結果兌現扶持資金。根據年度對項目實施的績效評價結果兌現全部扶持資金。
第五條 各部門共同加強專項資金管理:
市財政局負責每年度社會組織扶持專項資金的安排,做好資金的撥付。
市民政局負責編制每年度社會組織扶持計劃,落實扶持項目的審核,負責對受助社會組織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進行監督指導。
各相關主管部門負責制訂各類扶持社會組織的評定標準和程序,接受社會組織扶持專項資金的申請,組織專家初步評定扶持項目,確保項目確定的公平、公正。負責各受助社會組織專項資金使用進行業務指導。監督各用款單位加強資金管理,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必須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公開透明、項目合理、專款專用、保證績效的原則,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扶持范圍和補助標準
第七條 專項資金用于扶持當年實施公益服務類、黨建工作類項目、經濟服務類、科學研究類和文化體育類項目社會組織的資金扶持,促進社會組織的發展,推動項目的實施。計劃實施下列社會管理和社會服務項目的社會組織可以申請扶持資金:
(一)公益服務類項目。扶持開展扶老、助殘、救孤和濟困等公益服務項目的社會組織。主要包括:開展扶老、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活動,促進老年社會公益事業、殘疾人事業發展,為老年人、殘疾人、失獨、孤寡和單親家庭、外來務工人員等特殊人群提供生活和權益保障等公益項目。
(二)黨建工作類項目。重點扶持社會組織開展黨建工作項目。主要包括:圍繞探索、總結、創新、推廣社會組織黨建黨群工作研究;開展“六有”建設、示范點建設、能夠帶動黨群工作、能夠加強班子和隊伍建設、能夠發揮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等黨建工作;舉辦黨群聯誼、黨員服務、志愿活動等黨建主題活動。
(三)經濟服務類項目。重點扶持實施促進招商引資、建立產業園區、促進產學研結合、高新科技產業項目、創建區域品牌、創新服務機制、推動創業創新等推進我市產業轉型升級方面發揮重要作用項目的社會組織。
(四)科學研究類項目。重點扶持開展科技、環保和人口等社會公益項目的社會組織。包括:能夠提高市民科技水平,提升我市企業科技創新能力;提升公民環保知識和意識,促進社會節能減排,建設綠色家園,開展低碳生活公益活動;提高我市人口質量、優生優育水平;對我市人口、資源、環境協調和可持續發展進行研究,研究成果被政府部門采納。
(五)文化體育類項目。扶持開展公益文化、體育活動項目的社會組織。扶持重點:能夠促進我市居民享受均等化公共文體服務,保護和繼承我市傳統藝術,提升佛山歷史文化名城在國內外的影響;舉辦大型國際、國內體育活動,重點發展的拳頭項目,提高國際影響的項目等。
第八條 補助項目與標準
(一)公益服務類項目:每年實施一次性公益項目的社會組織15家,每家補助資金10萬元。
(二)黨建工作項目:每年扶持實施黨建工作項目的社會組織5家,每家補助資金10萬元。
(三)經濟服務類項目:每年評定8家實施經濟服務項目的社會組織予以扶持,每家補助資金30萬元;
(四)科學研究類項目:每年扶持5家開展自然科學研究項目的社會組織和5家開展社會科學研究的社會組織,每家補助資金10萬元;
(五)文化體育類項目:每年扶持實施文化和體育類項目的社會組織各5家,每家補助資金10萬元。
年度申報專項資金的社會組織達不到以上各類評定扶持社會組織數量時,按照申報社會組織數量的2:1的比例評定各類扶持對象。本辦法實施后,將根據實施情況,經市政府同意適時調整各類扶持數量和補助標準。
第九條 每個社會組織每年只能獲得一項專項資金補助。
第三章 申報資料和審批程序
第十條 社會組織申請專項資金補助,應當提交申請書,填寫相關申請表格、項目可行性報告、項目實施的證明或批準材料、內容說明、工作方案、資金預算、社會效益等相關文件。具體由各相關主管部門在制訂的申報評審辦法中予以明確。
第十一條 各社會組織根據實施項目的類型向各主管部門提出申報:公益服務類和黨建工作項目向市民政局申請;經濟服務類向市經信局申請;自然科學類向市科協申請;社會科學類向市社科聯申請;文化和體育類分別向市文廣新局和市體育局申請。每年10月份為社會組織申請下一年度專項資金時間。
第十二條 各主管部門收到各社會組織申報資料后,負責采取組織專家評審等公平公正的方式對申報的社會組織予以評審,按照本辦法第七、第八條的要求,評出各類扶持對象。評審結果由各主管部門統一在各自網站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沒有異議后,每年11月底前各主管部門把評審結果報市民政局審核。
第十三條 市民政局負責對各主管部門評審程序和合法性進行審核。
第十四條 市民政局把審核結果報市財政局,并由市財政局與市民政局聯合報市政府審批。
第十五條 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批示把年度扶持安排情況函復各主管部門,由各主管部門通知各社會組織。
第十六條 各主管部門負責對原申報評審辦法作修訂,修訂后報市民政局審定后實施,并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十七條 建立補助資金與績效評價相結合的機制。市財政局年初按照補助資金總額的60%直接支付資金到扶持對象。每年10月份,由各主管部門組織對扶持對象的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績效評價,按照優、良、中、差四個級別評定項目的實施績效,并將績效評價結果報市民政局、財政局。市財政局根據評定的績效情況對如下的40%資金予以兌現。對于優等項目,給予資金100%的兌現;良等項目按照總補助資金的80%兌現;中等及以下項目余下的40%資金不再兌現。對評為差等項目的社會組織,五年內不得申報市級社會組織扶持資金。
第四章 信息公開與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建立資金使用信息公開制度。社會組織應當向社會公開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情況,提高透明度,接受財政、登記機關、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及社會監督。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補助項目在執行過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調整、撤銷的,應當申報辦理。
第二十條 受助社會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財政局牽頭市民政局及主管單位采取責令改正、停止資助、追回已撥的資金等措施,一年內不允許其申報市級社會組織扶持資金;構成違法或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五年內不允許其申報市級社會組織扶持資金:
(一)截留、挪用資金的;
(二)提交虛假申請資料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獲取專項資金的;
(三)資助項目管理不規范或實施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產生不良影響的;
(四)違反本辦法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
第二十一條 建立監督檢查制度。市財政局、社會組織登記機關、紀檢檢查部門、審計部門加強對專項資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社會組織應自覺執行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發現有弄虛作假以及擠占、截留或挪用專項資金等行為的,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或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8年1月17日起實施。《佛山市財政局關于印發〈佛山市市級社會組織發展專項扶持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佛財社〔2013〕37號文)同時廢止。